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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需知

財政部於民國83年3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831587237號函,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取得之所得課稅。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根據上述財政部函具體之規定,做扼要之說明如下:

一、個人參加人部份(個人會員)

1. 營業場所

個人會員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營利事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即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必須在每年5月31日前,就前一年度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利潤,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2. 獎金部份之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分為「佣金收入」及「其他收入」二項。

2-1. 佣金收入:

A. 定義:個人會員因其下線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輔助費,屬佣金收入,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之執行業務所得。

B. 佣金收入所得額之計算:

a. 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之文據者: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b. 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之文據者:佣金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標準(註1)計算其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2. 其他收入:

個人會員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買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

二、營利事業參加人部份(營利事業會員)

1. 帳務處理

(1) 進貨折讓:營利事業會員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2) 佣金收入:營利事業會員因其下線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報酬,按佣金收入處理。

2. 按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註2)

營業事業會員兼具買賣及經紀性質,如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時,應依該要點內之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3. 按同業利潤標準(註3)

稅捐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時,則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註 1 : 民國九十九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為20%。

註 2 : 係指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規定標準以上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稅款者,就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註 3 : 係指營利事業依規定應提示相關帳簿憑證,其未提示或未依限提示,稽徵機關得依該標準核定其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