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創星登峰遊|NU SKIN 如新台灣

2027 創星登峰遊考核規則

獎勵活動:2027年創星登峰遊 

活動日期:預計為2027年(具體日期與地點待定)

考核週期:2026年1月~2026年12月

 

考核辦法:

一、考核週期開始前未成星

1. 新秀考核:考核期間內至少任意四個月維持品牌代表到資深品牌大使激勵獎銜,當月同時達成其小組銷售業績與第一代到第六代品牌代表的業績總和不少於13,000分,且包含至少5,000分小組銷售業績,同一會員帳戶可有兩人出席創星登峰遊;

2. 新星考核:考核期間內至少任意四個月成為新星且維持經理級品牌大使或以上激勵獎銜,並在當月同時達成其小組銷售業績與第一代到第六代品牌代表的小組業績總和不少於13,000分,且新星成星月落在考核期間內,同一會員帳戶可有兩人出席創星登峰遊。

3. 若會員帳戶通過「新秀」或「新星」考核規則考核創星登峰遊,且其第一代到第六代內有其他帳戶也通過「新秀」或「新星」考核規則考核,在計算該會員帳戶的業績總和時,從其包含「新秀」或「新星」考核帳戶團隊的第一代到第六代品牌代表的小組銷售業績總和最多只可計入5,000分支持該會員帳戶的考核。

4. 在2022年-2025年期間已通過當期適用的「新秀」或「新星」考核規則達標創星登峰遊的夥伴,在本考核期間內獲得新的品牌代表日期不能再通過上述新秀考核方式達標創星登峰遊。

二、考核週期開始前已成星

1. 考核期間內(2026年1月至12月)至少任意四個月維持最高獎銜或以上激勵獎銜且增加一個領導力團隊,同一會員帳戶可有兩人出席創星登峰遊;

2. 考核期間內(2026年1月至12月)至少任意四個月達成激勵獎銜高於最高獎銜,同一會員帳戶可有兩人出席創星登峰遊。

 

出行規則:

1. 考核週期開始前未成星,且在考核期間內有至少一個考核月份通過「新秀考核」的會員,需於出發前的第二個月當月維持品牌代表(或以上)激勵獎銜,且同時達成其小組銷售業績與第一代到第六代品牌代表的小組業績總和不少於6,000分。

2. 考核週期開始前已成星,或考核週期開始前未成星但通過「新星考核」的會員,除滿足以上考核要求外,準備出席創星登峰遊之會員需於出發前的第二個月當月維持資深品牌大使(或以上)激勵獎銜。

3. 除以上第1、2點要求外,準備出席2027創星登峰遊之會員需於考核完成月至出發月均維持品牌代表(或以上)獎銜,且同時達成2,000分小組銷售業績。

備註:

1. 小組銷售業績與第一代到第六代品牌代表的小組業績總和的80%需為來自台灣、香港和澳門市場的銷售業績。

2. 依本規則第一條1.款方式達成的考核月份,可以和本規則第一條2.款方式達成的考核月份,一併計入考核。即首次在連續十二個月內至少任意四個月達成以上要求,且第四個完成月份需落在考核期間內,同一會員帳戶可有兩人出席創星登峰遊,且下一次考核可以通過成為新星且在維持經理級品牌大使或以上激勵獎銜當月同時達成其小組銷售業績與第一代到第六代品牌代表的小組業績總和不少於13,000分達標創星登峰遊。

3. 新星:首次在連續十二個月內至少任意四個月維持經理級品牌大使或以上激勵獎銜同時達成其小組銷售業績與第一代到第六代品牌代表的小組業績總和不少於13,000分;新星成星月為第四個達成上述要求的月份。

4. 激勵獎銜:考核者在考核當月達成3,000分小組銷售業績,同時需達成以下要求:

 激勵獎銜  小組銷售業績加第一代到第六代品牌代表的小組銷售業績
 資深品牌大使  6,000
 經理級品牌大使  11,000
 總監級品牌大使  18,000
 資深總監級品牌大使  38,000
 執行總監級品牌大使  68,000

5. 最高獎銜:為2025年內任意四個月維持的最高激勵獎銜;如為2026總裁級品牌大使,其最高獎銜認定為總裁級品牌大使。

6. 增加一個領導力團隊,考核者在至少任意四個考核月份內,相比最高獎銜年內任意四個月維持的最多領導力團隊數量再增多一個領導力團隊銷售業績不少於10,000的領導力團隊,增加一個領導力團隊的考核月份與維持最高獎銜的考核月份不限制在同一考核月。若通過維持經理級品牌大使激勵獎銜且增加一個領導力團隊的方式考核,當月需有一個領導力團隊銷售業績不少於5,000的領導力團隊,同時增多一個領導力團隊銷售業績不少於10,000的領導力團隊。
 

7. 最高獎銜為總裁級品牌大使的會員,其考核辦法如下:

(1) 在考核期間內(2026年1月至12月)至少任意六個月達成總裁級品牌大使且培養兩位第一代新晉品牌代表,同一會員帳戶內可有兩人出席創星登峰遊;

(2) 在考核期間內(2026年1月至12月)至少任意六個月達成總裁級品牌大使但未能滿足上述第6(1)點要求的培養兩位第一代新晉品牌代表,同一帳戶內仍可有兩人自費出席創星登峰遊。

8. 臺灣市場的會員請注意: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會員就前一年度因累積積分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獎勵或獎金資格者,就該獎勵或獎金收入應申報及支付個人綜合所得稅(如是個人會員)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是營利事業會員)。

9. (1) 當發生退貨時,如因扣除退貨產品的銷售業績而令達標之會員未能滿足獎勵的要求;或 (2) 當考核達標之會員違反如新的政策與程序或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時,如新有權對該會員如數追回所獲得的獎勵或與獎勵等同之價值。

10. 如新對本考核規則保留一切變更、解釋及最終決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