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及商德

信用卡資料須謹守,盜用之心不可有

2019/10/08

隨著“多元支付”的到來,信用卡早已成為最受消費者歡迎的支付工具之一。在 NU SKIN 台灣市場,使用信用卡下單的夥伴和顧客更比比皆是。但您是否知道,小小一張卡片,帶來便捷交易的同時,也蘊藏潛在的風險?今天讓我們透過下面的故事,聊聊關於信用卡下單您不可不知的事。

Watson是一名全職的事業經營夥伴,在最近一次活動上,Watson看見曾經同一時間加入的幾位夥伴都成為新晉經理級品牌大使,還登台接受了表揚,心中無比羨慕,憧憬著自己也上台的那一天。於是,為了這個目標,Watson費盡心思,希望找到一個事半功倍的方法……

一天,Watson的下線夥伴Nancy約他一同到如新生活體驗館購買產品。Nancy是一位全職媽媽,上個月剛起步經營NU SKIN事業,對產品和事業經營的各方面都很依賴Watson的意見。Watson在體驗館向Nancy介紹了許多近期暢銷的產品,付款時,Nancy拿出信用卡結帳,在她從職員手中收回信用卡後,順手將卡片擺在購物袋旁邊,而陪同的Watson正好站在面前,他一眼就看到了Nancy信用卡的號碼。趁著Nancy整理貨品的片刻,Watson將Nancy信用卡號默默地記住,最後,他拿起信用卡遞給Nancy,同時不著痕跡地看到了卡片背面的安全碼。

回到家,Watson迫不及待地上網下單訂購了一批產品,並在付款時填入他剛記下的Nancy的信用卡資料,就這樣悄悄讓Nancy為他的產品買了單。幾天過去了,Nancy似乎並未發覺異樣,與Watson的溝通一如往常。Watson自以為得意地向共同經營如新事業的太太Mary炫耀了此事,並且聲稱自己準備將自動訂貨計劃的付款卡也改成Nancy的信用卡資料……誰知,Mary剛一知情就大發雷霆……

Mary: 你真是太糊塗!你知不知道自己已經鑄下大錯?!

Watson: 怎麼了?這不是個聰明的辦法嗎?

Mary:你現在立刻去 NU SKIN 官網的“規範專區”,找出政策與程序來看一看,第二章第3.9條規定了什麼?

Watson: …… “您如事前未獲得他人的書面授權,不得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訂購公司產品或業務輔銷品及輔助服務”。哇,原來還有這樣的規定?

Mary: 當然!你那天的所作所為,就是使用Nancy的信用卡去訂購產品,這毫無疑問是違規的行為,同時也是違法的行為,你居然還抱著僥倖心理,想要一錯再錯,這樣下去,恐將面臨牢獄之災啊!

Watson: 什麼?這麼嚴重?!我只是為了衝刺業績而想一點辦法,根本沒想到這是違規和違法啊。況且,Nancy不是還沒有發現嘛,她家裡經濟條件那麼好,應該不會在乎這麼一點損失吧。

Mary: 你不僅糊塗,還自以為是。加入成為會員,就代表我們接受 NU SKIN 政策與程序的約束,不僅必須遵守合約和相關的法律規定,還須以誠信經營我們的的會員帳戶。要拉動業績,就應當積極尋覓顧客,以誠實和責任心輔助團隊,不懈努力,誠信經營才是正道。

Watson: 哎……我真是糊塗了,這麼重要的規定竟然一無所知。幸好今天有你提醒。可我現在該怎麼辦?

Mary: 當務之急要立刻向Nancy道歉和賠償,無論如何都要承認錯誤並力求原諒。這一次雖然Nancy尚未發現,可是一旦她向公司或警方舉報此事,你必然會受到公司的嚴厲處分,甚至法律制裁,到時可就晚了!

Watson: 聽你的,我現在就去和Nancy說明情況。這次真是得到一個教訓!

 

茲摘錄 NU SKIN 政策與程序及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政策與程序

第2章 業務的經營

1.3  一般性的會員道德規範

您必須以合乎道德、專業和禮貌的態度來經營您的會籍。也就是說,您應該要遵守以下各項規定 :

• 您必須遵守合約和相關的法律規定。

• 您必須以誠信經營您的會籍。

3.9 使用其他人的信用卡

您如事前未獲得他人的書面授權,不得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訂購公司產品或業務輔銷品及輔助服務。若公司提出要求,您必須依照要求提供一份已經獲得該授權的書面文件影本給公司。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之3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